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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双河、郑艳艳与郝艳丽、战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双河,郑艳艳,郝艳丽,战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65号申请人:于双河,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郑艳艳,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郝艳丽,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战鹰,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于双河、郑艳艳与被申请人郝艳丽、战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双河、郑艳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