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渭源县某某台砖瓦厂与阳升建设集团公司、吕某某、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源县某某台砖瓦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某某,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108号原告:渭源县某某台砖瓦厂,住址渭源县xx镇xxx村。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系该厂厂长。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吕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农民。被告: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渭源县某某台砖瓦厂与被告阳升建设集团公司、吕某某、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渭源县某某台砖瓦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356元,减半收取36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