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琼与袁春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琼,袁春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338号原告:周琼,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岑松中学教师,现住剑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汉,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婷,女,1978年2月1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现住贵州省剑河县。系原告嫂子。被告:袁春和,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原告周琼诉被告袁春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