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与马林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马林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负责人:丁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林,男,回族,1981年5月7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系宁夏花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固原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林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被上诉人马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马林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2日,马林在本公司为其居住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恒新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投保了三份”吉安居家”家庭财产保险。2016年1月4日,马林通过专线电话95518报案称房屋于2016年1月1日因卧室地暖管道破裂,造成房屋部分地面、墙面及家具浸水并渗至楼下。接报案后,公司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可是马林却不予配合,导致迟迟无法进行现场查勘,并不能详细说明事故经过。所以,由于马林的原因导致事故时间及损失无法确定。原审庭审过程中,马林亦未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从而也无法确定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处理结果错误。马林辩称,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上诉主张不是事实。因管道破裂时马林家里没有人,水渗到了楼下,二楼邻居告知了物业,物业于2016年1月1日给马林打电话告知,马林立即给其妻打电话,找门卫查看之后把所有的水都关掉了,马林从银川往回走时打电话报了案。当时报案的时候该公司的一名魏姓理赔员说他正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不能来,让马林照些照片把管道赶紧修理,等着他就来了。定损的时候理赔员说公司没有家庭财产损失方面的定损人员,双方就共同拉了一张损失清单,定损为25000元,并说要报银川分公司定,后来就给了一份拒赔通知书。马林没有不配合勘查现场,理赔员后来在家里来看过现场。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林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向马林支付保险金2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1日,马林经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工作人员推销,购买了三份”吉安居家”家庭财产保险,每份合同中均有管道破裂及水渍险,保险金额均为18000元。2016年1月1日,马林房屋的一间卧室地暖管道接口破裂,导致房屋部分地面、墙面及家具浸水并渗至楼下,其妻子及时叫来维修人员抢修并保留了现场。马林得知情况后于同年1月4日电话向该保险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8报了案。后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工作人员出现场勘察,未对马林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评估。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马林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马林未及时报案且未配合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进行现场勘察。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期分别订立的三份保险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均属有效合同。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当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三份保险所含管道破裂及水渍险的保险金额均为18000元,故发生保险事故后,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应当在该三个保险的保险金额内平均支付保险金。马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报案且保护事故现场,已尽到相应义务。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在马林报案后并未在48小时内进行查勘,也未作出受理意见,且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在马林购买保险时并未就报案等事项进行提示、说明,马林对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并不完全知晓,因此,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以此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未对马林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一审法院以专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书确定的损失数额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应在三个管道破裂及水渍险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22226.64元,在每一个管道破裂及水渍险保险金额内平均支付保险金7408.88元。马林垫付鉴定费5000元系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承担。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不同意向马林支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所承保的管道破裂及水渍险范围内向马林支付保险金22226.64元;二、驳回马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马林负担7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负担355元;鉴定费5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对宁夏斯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关于马林房屋维修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但在认定事实部分遗漏了对马林维修房屋费用22226.64元,及马林支付鉴定费5000元事实的认定,本院二审予以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签订的三份”吉安居家”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属有效合同。三份保险合同所含家庭财产管道破裂及水渍险的保险金额均为18000元,故发生保险事故后,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应当在该三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平均支付保险赔偿金。马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且保护事故现场,已尽到相应义务。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管道破裂及水渍险条款》(2009版)第十一条约定,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事故发生时,马林家中无人,马林接到物业电话后立即告知家人到场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同时电话向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报案,但该支公司并未在48小时内进行查勘,也未作出受理意见。一审法院以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损失数额为依据,判令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在三个管道破裂及水渍险保险金额内支付保险金22226.64元并无不当,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不全面的瑕疵,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纠正后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 睿审 判 员 李凤玲代理审判员 傅美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