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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世镜诉被告蒙钟发、王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镜,蒙钟发,王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611号原告:周世镜,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彝族,海南智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鹏,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海南智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口市。被告:蒙钟发,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王红芳,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周世镜诉被告蒙钟发、王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90元,合计415元,由原告周世镜负担。y1msrarj97890odov9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吴小亮审判员梁其恩审判员王铭泽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简雯霏书记员陈慧中速录员杨婷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吴小亮撰稿:梁其恩校对:陈慧中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4日印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