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克岩餐饮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克岩餐饮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1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克岩餐饮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克岩餐饮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5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5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