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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2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金华、谢忠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华,谢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18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金华,男,生于1962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谢忠虎,男,生于1980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涪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03执2180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乾兵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易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