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伟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伟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638号原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中凯社区B地块B15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17753617。法定代表人:陈海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连,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熊伟元,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伟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鸿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