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宁县水暖公司与高明、马金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水暖公司,高明,马金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598号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吴占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军,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明,男,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金虎,男,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与被告中高明、马金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纪思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