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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与被执行人申江斌、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雨兵,申江斌,黄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周家湾村人二郎庙组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申江斌,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南街修造厂家属楼3单元2楼北门。 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中兴西路22号。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与被执行人申江斌、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黄海波的工资予以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