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与被执行人申江斌、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雨兵,申江斌,黄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周家湾村人二郎庙组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申江斌,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南街修造厂家属楼3单元2楼北门。 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中兴西路22号。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与被执行人申江斌、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黄海波的工资予以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