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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沈剑铃、林胤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剑铃,林胤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剑铃,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胤凌,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沈剑铃与被执行人林胤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胤凌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胤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胤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胤凌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51000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铭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