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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孔丰、乔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丰,乔丽,何西银,徐建党,何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孔丰,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370802196801131818,住本区。被执行人:乔丽,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370802196705032748,住��区。被执行人:何西银,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370802196605091513,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建党,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370830197105234717,住本区。被执行人:何艳红,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370830197410196120,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丰与被执行人乔丽,何西银,徐建党,何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执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等等,以上匀无登记信息,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双方执行和解,本��认为,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执行和解。,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宗民审判员  仝义杰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士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