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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7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任某与易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易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7民初43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粗识字,农民,住徽县。原告:任某,男,汉族,粗识字,农民,住徽县。被告:易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徽县。关于原告赵某、任某诉被告易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波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