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7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任某与易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易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7民初43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粗识字,农民,住徽县。原告:任某,男,汉族,粗识字,农民,住徽县。被告:易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徽县。关于原告赵某、任某诉被告易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波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