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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德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3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德辉,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德辉罚金和没收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德辉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没收车牌号为赣A×××××吉利自由舰黑色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白色欧令牌货车一辆、新世纪牌黑色摩托车一辆和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本院已执行罚金人民币1588元,尚有罚金人民币13412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张德辉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及工商登记,本院仅发现被执行人张德辉有部分存款,且已依法扣划。因被执行人张德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德辉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廖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