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述初与戴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述初,戴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民初619号原告:何述初,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强,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小平,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何述初与被告戴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述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小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述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戴小平支付货款19568元,并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戴小平因经营农作物化肥生意拖欠何述初货款21568元。后经何述初催讨,戴小平仅支付了2000元,剩余货款一直未予支付。戴小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述初提交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证人凌正清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该借条和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并对戴小平尚欠何述���货款19568元,双方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和违约金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何述初以口头形式与戴小平约定买卖化肥,并已实际履行,戴小平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何述初与戴小平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何述初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戴小平金催讨过货款,故将起诉之日视为主张权利之日,戴小平在收到诉状副本后应尽快支付货款,但截至庭审辩论终结时止,戴小平未予支付,故对何述初要求戴小平支付货款195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何述初主张戴小平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支付标准应以年利率6%标准为宜。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起止时间为本案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0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戴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何述初货款19568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戴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淑珍助理审判员 赵胜兰人民陪审员 李再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童 超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