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青海华忠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克清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华忠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克清,马莉萍,马岩亭,马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华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世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蕾,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克清,男,回族。原审被告:马莉萍,女,回族。原审被告:马岩亭,女,回族。原审被告:马轩,男,回族。上诉人青海华忠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马克清、马莉萍、马岩亭、马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华忠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对诉讼纠纷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海华忠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华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青海华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国泰审判员  杨旭东审判员  陈玉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