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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海萍与陈凤娟、唐志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萍,陈凤娟,唐志刚,钱绿萍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326号原告蔡海萍。被告陈凤娟。被告唐志刚。被告钱绿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萍与被告陈凤娟、唐志刚、钱绿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萍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厉昱中审 判 员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