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异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阳东与邹波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异79号案外人阳东,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刘亚干,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波,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执行邹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对邹波的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案外人阳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期间阳东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阳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阳东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蒋艺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