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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督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上栗县桐木镇文顺出口花炮厂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上栗县桐木镇文顺出口花炮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322民督53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申请人上栗县桐木镇文顺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法定代表人李奎文,系该厂厂长。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某某诉称,201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1060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偿还,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偿还货款,但被申请人以花炮厂因昌栗高速公路建设影响两年多未生产,没有任何收入,无力偿还为由,一直未偿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上栗县桐木镇文顺出口花炮厂偿还申请人陈某某货款10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上栗县桐木镇文顺出口花炮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陈某某货款106000元。申请费806元,由被申请人上栗县桐木镇文顺出口花炮厂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帅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喻祖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