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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再国与四川爱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钱小平、叶华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再国,四川爱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钱小平,叶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许再国,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爱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钱小平,经理。被执行人钱小平,男,生于1974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叶华杰,男,生于1983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31276元,未执行3127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