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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熊波,熊道洪,雷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85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11号地。法定代表人熊波,总经理。被申请人熊波,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申请人熊道洪,男,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雷灵芝,女,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熊波、熊道洪、雷灵芝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7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熊波、熊道洪、雷灵芝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7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