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茂隆、徐水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隆,徐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茂隆,男,1953年2月2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徐水连,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陈茂隆与被执行人徐水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茂隆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徐水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徐水连未自觉履行。徐水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徐水连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13元付申请人,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标的5598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1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