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冼世军、庞有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世军,庞有珍,广西玉林市玉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冼世军,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庞有珍,女,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玉柴房地产���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汝灏。申请执行人冼世军、庞有珍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玉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维修房屋至不再渗漏水为止,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玉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行对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渗水部位进行了修补,并同意对该房屋渗水部位修补到不再渗水为止,申请执行人冼世军、庞有珍同意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玉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行对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渗��部位进行了修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仍未补好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