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曾祥华与李祖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华,李祖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298号原告:曾祥华,女,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春,赣州市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祖欢,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赣州蓉江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大道173号店面6号。负责人:郭奕荣,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勤,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华与被告李祖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曾祥华负担。审 判 长 施 赛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