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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中储物流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中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风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1号天星河畔广场2009室。法定代表人刘乃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津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均依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履行了各自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案件执行完毕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新区塘沽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杨北公路以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天津滨海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新区塘沽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杨北公路以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2016)津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