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双文与房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文,房东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1民初1295号原告:陈双文,男,住望奎县。被告:房东兴,男,住望奎县。原告陈双文与被告房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双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东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双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被告因事在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在原告妻子有病急需用钱,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元及利息。房东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外甥女婿蔡某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搞工程需资金,经蔡某介绍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没有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证据,证人蔡某证言,被告没有出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东兴给付原告陈双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2分计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房东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刘凤革审 判 员 姜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