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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福利与李庆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福利,李庆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467号原告:程福利,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李庆华,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生,住胶州市。原告程福利与被告李庆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程福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福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程福利负担。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乔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