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某1与任某2、任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1,女,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瑞才(系任某1丈夫),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南京三乐电气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2,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3,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4,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5,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任某1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1于2017年7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任某1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1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任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 琼审判员 徐松松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汤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