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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麻城市金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毕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金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城市金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爱珍,女,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毕峰,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2009)麻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金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毕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为963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麻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