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永生、李金利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生,李金利,张凤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财保17号申请人:赵永生,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被申请人:李金利,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被申请人:张凤香,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赵永生与被申请人李金利、张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1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金利、张凤香在银行的存款31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