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绍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绍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635号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梅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89年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黎浩,男,1957年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绍君,女,1974年生。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绍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杨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竹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