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斌、张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张强,向家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生于1954年2月28日,汉族,退休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张强,男,生于1969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家容(系被执行人张强之妻),生于1969年2月1日,土家族,个体,现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张斌与被执行人张强、向家容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巴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斌537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强纳入失信,但因二被执行人现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巴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