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等与王记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王记虎,黄月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353号原告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负责人陈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记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黄月荣(又名黄月霞),女,成年,住东明县。本院审理原告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与被告王记虎、黄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记虎、黄月荣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撤回对被王记虎、黄月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为1863.5元由原告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