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454何良与陈鹤、杨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良,陈鹤,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何良,男,1975年12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高勋伟、郑书婷,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鹤,男,1983年2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杨娟,女,1986年11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何良与陈鹤、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陈鹤、杨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何良支付借款本金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由陈鹤、杨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两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经公安部门反馈,未发现两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三、通过溧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相关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