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承德中磊石材诉殷如林等四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殷如林,殷如民,殷如秀,王贺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76号原告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忠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华,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勇,该公司职工。被告殷如林。被告殷如民。被告殷如秀。被告王贺才(XX才)。原告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如林、殷如民、殷如秀、王贺才(XX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