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卜某与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丛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479号原告:卜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丛某,男,35岁,汉族,个体。原告卜某与被告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卜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2元,减半收取计42.81元,由卜某负担。审判员  谷文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