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简兰、高文菊、曹云霞、郭争梅、高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兰,高文菊,高文辉,郭争梅,曹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1民初25号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广成,理事长。被告:简兰,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被告:高文菊,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被告:高文辉,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被告:郭争梅,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被告:曹云霞,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玺。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简兰、高文菊、高文辉、郭争梅、曹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057.98元,减半收取计2028.99元,由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顾新楠审判员 李昌芳审判员 朱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