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洪泽与被申请执行人辛事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泽,辛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980号申请执行人:薛洪泽。委托代理人:贾亮、田新雨,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事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洪泽与被执行人辛事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事胜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辛事胜在银行、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账户内存款27537.5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3执980号申请执行人:薛洪泽,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2197112110736,大连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司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玉浓路10号5-4-1。委托代理人:贾亮、田新雨,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事胜,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22197511205914,大连文思海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平岛凌海路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洪泽与被执行人辛事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事胜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辛事胜在银行、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账户内存款27537.5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毕胜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