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隆印与谢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隆印,谢祁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799号原告:赵隆印,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谢祁春,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隆印诉被告谢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隆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隆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隆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赵隆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佩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谭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