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分宜县英歌矿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分宜县英歌矿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分宜县英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高岚乡下塘村。法定代表人敖志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被执行人李明亮,男,1973年3月22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分宜县英歌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2日做出(2015)渝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分宜县英歌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明亮支付案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案件执行费x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XX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分宜县英歌矿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