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毕桥梁与魏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桥梁,魏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民初321号原告:毕桥梁,男,汉族,1966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涛,佳木斯市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则兰,女,汉族,1964年出生。原告毕桥梁诉被告魏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毕桥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毕桥梁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守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