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亮、李多常、何存财、刘亮亮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亮,李多常,何存财,刘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8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连小军,系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何亮,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李多常,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何存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刘亮亮,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亮、李多常、何存财、刘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亮、李多常、何存财、刘亮亮连带支付欠款1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20元,执行费19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亮、李多常、何存财、刘亮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将被执行人贾红波、谭永涛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即恢复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