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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熊帅与孙大伟、厦门御胜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帅,孙大伟,厦门御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223号原告:熊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福、吴雁成(实习),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大伟,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御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7号9B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11478Q。法定代表人:孙大伟。原告熊帅与被告孙大伟、厦门御胜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吟人民陪审员  林月红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