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吕辉、陕西道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吕辉,陕西道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32号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申请人吕辉。被申请人陕西道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吕辉、陕西道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辉、陕西道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道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