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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贺平与张新虎、刘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贺平,张新虎,刘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民初408号原告:孙贺平,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新虎,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刘克东,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孙贺平与被告张新虎、刘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贺平及被告张新虎、刘克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依法返还欠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两被告找到原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5年10月12日由被告张新虎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并由两被告签字,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新虎辩称:钱是刘克东借的,他没参与借钱,不愿意还钱。被告刘克东辩称:钱的确借了,也被他用掉了,已经还了7500元,愿意继续还钱。原告孙贺平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两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被告张新虎为支持其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借条复印件和委托书复印件一张,证明借款20万元被刘克东一人用掉了。原告孙贺平及被告刘克东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刘克东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贺平与被告张新虎系情人关系,被告刘克东与张新虎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张新虎带着刘克东找到孙贺平,刘克东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欲向孙贺平借款20万元,孙贺平为筹集资金以其房屋抵押从银行贷款22万元,贷款到帐后交付刘克东20万元,当时出具有借条。2015年10月12日,张新虎重新书写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孙贺平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以此凭证,其他凭证一律作废”,因孙贺平与刘克东互不相识,为安全起见孙贺平要求张新虎、刘克东在“借款人”处共同签名,并在“证明人”处共同签名,落款日期为当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发生后,刘克东仅陆续偿还孙贺平7500元。2016年10月2日,孙贺平与张新虎找到刘克东,刘克东又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借孙贺平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以此为证。借款人:刘克东,2016年10月2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孙贺平与被告刘克东之间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新虎在2015年10月12日的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足以表明其对于刘克东的上述借款自愿承担还款责任,该行为属于债的加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新虎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刘克东在2016年10月2日向孙贺平重新出具借条,但并未明确载明2015年10月12的借条已作废,仅是孙贺平向刘克东确认债权的法律行为。孙贺平与刘克东之间的借贷行为,及张新虎自愿加入该债的行为,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贺平已实际交付借款,有权向债务人张新虎、刘克东主张权利,两被告依法应予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新虎、刘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孙贺平的借款本金1925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贺平负担81元,被告张新虎、刘克东负担206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