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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正荣、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荣,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672号之二申请人:杨正荣,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滁州市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淮河路以南上海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570931R(1-1)。法定代表人:杨思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皖1102民初672号之一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00000元,现申请人杨正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汪 涛审 判 员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