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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龙与谭红雨、张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谭红雨,张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296号原告:郑龙被告:谭红雨被告:张妮原告郑龙诉被告谭红雨、张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爽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红雨、张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30日,被告谭红雨从原告手中借走人民币1万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被告承诺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迟迟不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偿还被告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谭红雨向原告郑龙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原、被告约定在2015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另查,被告谭红雨和被告张妮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二被告的婚姻登记表,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谭红雨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后,理应依约如期还款,到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谭红雨偿还借款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妮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红雨、张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谭红雨、张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