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特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远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红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远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411号申请人:深圳市红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公常路2号第1栋405,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403005776738248。法定代表人:郑艳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望红,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大队长。被申请人:冉远术,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深圳市红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17]10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红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红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振东审 判 员 刘灵玲代理审判员 黄玮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曾锦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