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卢向阳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向阳,北京晶海之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破申4号申请人(债权人):卢向阳。被申请人(债务人):北京晶海之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七级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张继红,经理。卢向阳与北京晶海之源玻璃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卢向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该案本院尚未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债权人)卢向阳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晋 怡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