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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卢向阳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向阳,北京晶海之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破申4号申请人(债权人):卢向阳。被申请人(债务人):北京晶海之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七级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张继红,经理。卢向阳与北京晶海之源玻璃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卢向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该案本院尚未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债权人)卢向阳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晋 怡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