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华商杂志社因与邓艳娟以及唐博、长沙百灵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商杂志社,邓艳娟,唐博,长沙百灵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商杂志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龙雪影。委托代理人:陆灿,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艳娟,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审第三人:唐博,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审第三人:长沙百灵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安置小区55栋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李梦洁。上诉人华商杂志社因与被上诉人邓艳娟以及原审第三人唐博、长沙百灵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6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62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商杂志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晴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王红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柏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